房屋管家不给维修 房屋管家不给维修怎么办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屋管家不给维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屋管家不给维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小区基础设施损坏,物业拒绝承担修理费用,业主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这个问题,对于懂行的人来说,反而不好回答。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小区可能还有一部分费用,即电梯广告等公共收益,法律规定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一般会分成一部分管理费)。这部分费用如何使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不属于必须用于维修维护的范畴,本文不作讨论。
物业费和专项维修资金,是小区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更新、改造的费用。专项维修资金有相关规定,按理非专项维修资金承担的,均应由物业费承担。但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另一部分钱,不足时需要续筹;物业费是业主已经掏出来的钱,物业公司服务有剩余的,可以归入企业利润。从企业的本能来说,当然愿意使用公维资金,节约物业费,进而追求更多的利润。
说个很现实的例子吧,如果小面积的楼顶漏水,主管部门一般会说,这是小修,物业费应该承担。善良的物业公司,不停的用物业费进行维修,却永远也达不到申请公维资金的条件。“精明”的物业公司,则怠于维修,直至符合申请公维的条件。结果是怠于维修的物业公司,反而有了更高的利润。一个让好人吃亏的制度,大家不觉的有什么不对吗?如果是你的物业公司,你会选择哪种方式?
回到本文,物业小修不修,可能是合同里未包括此项内容,可能是物业想谋求更多利润。
其实,物业费和专项维修资金,都是业主的钱,都是用于小区物业服务、设施设备和楼体安全的,大可不必分开,只要全体业主表决通过,愿意修啥就修呗!
在目前法规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建议业主查看一下物业服务共同,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但他不干的,可以请求政府协调或组织业主解聘物业公司。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就再完善合同吧,这才是我们商业行为的依据,不要想当然!
谢邀!
小区基础设施损坏,应根据情况决定谁承担修理费用,不能一概推定由物业承担修理费用。具体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小区基础设施损坏由于他人故意或过失损坏,侵权行为人应当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赔偿。当然,物业公司可以在侵权人未赔偿前,可以先行垫付。
第二,小区基础设施在维修期内。国家对建筑和基础设施都有维修期,在维修期内小区基础设施损坏,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费用与物业公司无关。
第三,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因此,小区基础设施损坏,如果属于小修,则有物业公司支付费用。
第四,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区基础设施损坏非他人侵权行为造成,也已经超过保修期,需要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列支。
因此,小区基础设施损坏,维修产生的费用由谁支付,应根据情况而定。至于属于物业公司的责任,物业公司不予承担,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违约金,同时还可以将其作为对物业公司的考核内容,考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时,业主大会可以解除合同,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评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屋管家不给维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屋管家不给维修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