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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协议无效 汽车买卖协议无效怎么办

IT信息网 2024-05-10 12:52:55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汽车买卖协议无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汽车买卖协议无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请问微信上的协议会因为对方以开车没看清楚不承认而无效吗?

律师答疑:以开车没细看为由不承认协议内容是不可以的,但是你们的协议如果只是在微信中商量内容涉及到协议生效的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时法定的有名合同,必须以书面合同签订,因此,微信拟定的内容在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前,对方是完全可以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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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要一分为二来说,第一个问题是假如是正式的书面协议,只要签字生效了就不能反悔,合同生效后就不得随意解除,以开车没细看为由不是法定的解除事由。

当然,如果你能够接受这个理由,同意解除是可以的,因为任何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即可解除,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解除,另一方是不得单方解除的,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是非常确定的:不可以!因为涉及到房屋这样的大额交易时,法律规定必须有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必须具备几个基本的合同要件,比如: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本设问涉及意思表示,对方回复已同意,一般情形下,该协议有效。

生效的法律根据为《民法典》第137、215条

《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规定了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双方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微信上签订,以回复同意表示接受,该协议已经生效。但显失公平时,对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法律根据为《民法典》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理论上,如果补充协议显失公平时,对方也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方需要证明另一方回复同意时在开车,理由是开车可以评价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且补充协议需要达到显失公平。

特别提醒的是,《民法典》尽管没有生效,但以上条文仅均未变动,其中,215条对应了《物权法》的规定。

非常高兴能够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从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来看,双方合意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该合意内容本身只是对于原有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应当合法有效的。

其次,微信聊天内容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是可以明确成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种类的,在微信聊天内容如此明确的前提下,对方作为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在回复时就应该已经明确知悉了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是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认可行为。在双方已经合意签订房屋买卖主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协议的签订,不一定需要明确的纸质合同,而且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和适用,电子证据的效力和适用,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运用也是越发广泛。

最后,如果双方真的不能协商一致,走到了法院诉讼的结果上,您应该尽快做好证据收集,包括做好固态证据提存、保留记载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等收集证据行为,更好的保护您的权利。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具体到民间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明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则集中表现为网上聊天记录(比如通过微信、QQ等软件)、电子邮件、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汽车买卖协议无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汽车买卖协议无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