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原版 汽车买卖合同原版有效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汽车买卖合同原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汽车买卖合同原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甲与乙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并且登记给乙,未交付,甲又和丙签订小汽车买卖合同并且交付给丙,汽车归谁所有?
1.一车二卖,这涉及到物权与债权的问题,也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2.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为享有所有权依据为原则,动产以交付享有所有权依据为原则。
3.汽车登记了,乙就是汽车的登记名义人了,但是,登记就等于所有吗?不一定。
4.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以占有为原则。也就是说光登记还不够,你还得交付给人家占有才实际享有所有权。
5.这么说汽车属于丙了?那也不是。因为乙已经进行登记了,丙在与甲交易时没尽到相应义务,存在过失,成为不了善意第三人。
6.故,乙有权让丙转移汽车的占有。若乙和甲交易是只签合同,没有登记的话,那么所有权就归丙了。
这是一个物权“交付转移”和物权”豋记对抗”的法律冲突问题。有看官援引《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物权交付转移”,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物权豋记对抗交付转移”。这两条规定又各有“但书”。第二十三条“物权交付转移”的但书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物权豋记对抗交付转移”的但书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理论上说,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是:不同法律之间”上位法”优先适用于”下位法”。一部法律条文中“后条文”优先适用于“前条文”(后条文确定在后,应当视为是对前条文效力的否定或限制)。第二十三条的条文但书是“另有法律规定除外”。第二十四法律条文就是第二十三条但书的指向对象。
据此,本案第一个争议是:第二十四条条文中一个概括性的《等》字是否包括“机动车”。如果第二十四条包括机动车权属转移,依照”后条优于前条”原则(依二十三条的但书也应当适用第二十四条),那么本案就应当适用“权属豋记”可以对抗“交付转移”。据此,交付转移收受人的丙就应当将机动车交予该机动车的豋记车主乙。如果此时丙以第二十四条但书中的“善意第三人”自居并以此对抗“权属豋记”,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就显现出来:乙和丙二者谁是本案的”善意取得第三人”?
谁是本案的“善意取得第三人”呢?本案两位买主都是善意取得。据此,第二十四条的“但书”在本案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的物权属转移豋记可以对抗标的物交付转移占有。据此,本案第二买受人应当将占有的机动车交与该机动车豋记车主,再向卖方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邀。
本问题涉及的是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问题。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的车最终归丙所有。具体分析为:
首先,我国动产以交付(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让,自交付时发生转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我国动产所有权的设立或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原则上,依据法律规定,动产只要一经交付就转移了所有权。最常见的是形式就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比如商店买东西,当店员结账,你交钱接过货物时候,因为已经占有了购买的东西,也就取得了相应的所有权,买到的货物久属于自己所有,他人不得侵犯。这是动产转让最基本的原则。
本案中甲尽管已经将车过户给乙,但是甲二卖汽车给丙时直接将车交付给了丙,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丙接收汽车的同时已经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其次,我国动产以登记为对抗要见。
所谓对抗要见是指能够对抗他人的善意取得行为。汽车在我国属于特殊的动产,因为汽车涉及的价值比较高,所以比照动产规定了登记对抗主义原则。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如果你买的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之后没有及时办理动产的过户手续,那么在你取得汽车之前,原车主未经你同意,将汽车又卖给了不知情的其他善意第三人并完成了交付,那么你的买卖行为和登记行为因为汽车的交付而失去约束力,此时,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善意第三人能够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本案中甲虽然先将车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因为甲未将车子交付给乙,而是交给了善意的第三人丙,那么这时,丙已经取得该汽车所有权,乙丧失了汽车所有权,只能向甲请求违约责任,要求甲赔偿,而不可以要求丙将汽车转移给他。
最后,知法、懂法才可防止利益受损。
明白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标志,则可以在生活着积极的采取有效措施占有着动产,就能获得动产所有权,可避免很多不必要麻烦!
学习、了解一点法律知识,在生活中很有必要,“轩逸箐风铃”和你一起学习法律、使用法律。如果你有需要,欢迎关注和私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汽车买卖合同原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汽车买卖合同原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