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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买卖判决 汽车召回买卖判决书

IT信息网 2024-05-28 06:59:25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汽车召回买卖判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汽车召回买卖判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销售公开召回汽车算是欺诈行为,还是不知情行为?

无论是制造商还是经销商,有勇气公开召回的行为都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法律所支持的。本身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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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明知有问题,却隐瞒不报更不召回的行为才是真正的欺诈。这种例子有很多。

这种情况下,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我接触过有判决支持退一赔三,也有仅支持判决退车,没有三倍赔偿。

我分享下支持退一赔三法院的观点,供参考。

法院认为:欺诈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及故意告知虚假信息两种情况,前者是消极的作为,后者是积极的作为。本案中销售者负有将汽车召回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但却未积极履行,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也正是基于此种错误认识才与销售者签订汽车购买合同,故本案销售者构成欺诈行为。虽然销售者在售后消除了汽车安全隐患,但不能否定先前的欺诈行为。虽然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只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并不必然违反相关规范标准,且车辆是否实际退回一般遵循消费者自愿原则,但该车辆仍然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合理的风险,将消费者置于潜在的威胁之中,对消费者自身权益具有实质性影响。同时,车辆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消费者的判断、选择、购买、使用会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所以消费者有权知悉车辆召回的相关信息。在销售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汽车召回信息的情况下,构成欺诈。

说白了,这种属于可判可不判的案子,全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指定合理的策略,是赢得诉讼的必要条件。


西安维权奔驰女车主将追责造谣者,否认诈骗、被追债, 你怎么看?

这件事情有人故意背后操作,奔驰事件女车主有针对性的揭露销售行业的潜规则,也是给国人带来一些警醒,但还会有人把女车主个人的事和维权混为一体,这不公平,也触犯了法律。揭露个人隐私是犯罪行为。我支持女车主告揭露隐私的那个人。这种人不要脸甚至下作的小人。

汽车质量维权与女车主欠债无关。汽车品牌针对的是广大消费者,质量问题至关重要;即使女车主是老赖,也不能从根本上说奔驰质量、收服务费就没问题。这是品牌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事,与个人人品、征信没有内在的任何联系。奔驰真的有问题,该召回召回,该索赔索赔;女车主真的有问题,该起诉起诉,该判决判决。

首先我觉得这个问题不应该是首要关注的,债务纠纷的事相比维权难的问题,解决维权难的问题更符合大众利益,更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管是谁想转移视线,淡化维权难这个问题,都是居心不良,都是避重就轻!这位女车主是不是有问题,欠人很多钱跑路,这个问题是个人问题或是小范围纠纷,人民群众消费维权难才是真正的大事,解决维权难,不是一人之事也不是一时之事,希望大家认清形势,抓住时机,积极推动消费维权,功在当下利在千秋!

不管奔驰女欠不欠债,都与这个事件无关,奔驰公司以最快的速度与奔驰女和解,本来就是套路,事后马上爆奔驰女的黑材料,说明奔驰车企的无耻与强大,奔驰女只不过是众多消费者中的一员,不要说与奔驰车企比,就是与利之星4S的比,她也只不过是一个弱势群体,爆她的黑料不是奔驰车企就是利之星,无论是哪一方都可以说是无耻之极!这次奔驰女事件,打击了所有以金融服务为名的收的费用,如果这个金融服务费全部退回,那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凭这点,奔驰女是为老百姓做了一件大好事,政府部门和大众媒体应该是公正公平,不要因为奔驰女欠债就说她不该维权,债务人也是公民也有人权,不要让奔驰公司和利之星转移了视线而失去公平。

都是这种套路的:1.奔驰迅速择清与4s店的关系,表明这是4s的问题与奔驰无关!2.4s店迅速择清与销售人员的关系,收服务费行为系员工私下行为,与4s店无关,现已开除相关人员,退还服务费!3.联络相关公司调查车主黑历史,通过大v,水军等抹黑车主的人品,混淆视听!4.联络炒作热点的公司,另炒热点,引导分散网友对此事的关注,围魏救赵!这是我对此事接下来的发展作出的预测。现在看来此四条已应验三条了,第四条是否应验,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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