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不合理的地方 汽车买卖合同不合理的地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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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块买的地上车位,开发商只给一张收据,不给买卖合同应该怎么办?
解读这个问题我们先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说起。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如果开发商占用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道路随意划定车位出售,属无权处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所售的地上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且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对此明示该面积未计入公摊且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完全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
1.属于人防工程的车位,开发商是无权出售。
2.在房屋公摊面积中的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买车位开发商只给收据不给合同,你将无法证明开发商已把车位卖给你了!当然,如果在收据上注明是某一个车位的价款(注意必须是买车位的价款)也是可以的!
看你想达到什么目的?
是要使用发票,还是想取得车位的合法手续(产权证)?
若是前者,拿上收据去税务局投诉就行。若是后者,很可能做不到!
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否则就是违法的。涉嫌合同欺诈犯罪。这种车位只能由业主大会委托业委会出租,永远不会给办产权证。
地上车位的分类有两种:1、经过建设规划报批,可以按照约定由开发商处置的,这个一般在开始的售楼合同里面约定了,一般的业主也不会看到,就是看到了也没往心里去;业主稀里糊涂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就是承诺了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的,也就是说可以卖给业主,但并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只是一种长期的租赁关系,但是也有法院判例判定此类车位收益归全体业主。
2、车位没经过规划报批,开发商为了增加收益,私自建停车位,并将此类车位出售,这类本身就更是是违法的。
地下车位分类:1、产权属于人防办;2、车位经过正规规划报批,购买后产权属于业主专有。
只有在建筑区域规划内建造的停车位,开发商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剩下的,人防车位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的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连使用合同都不能提供给业主,我猜业主的车位应该属于地上车位的第二种, 此类车位后期可能会产生纠纷。
天山地产有自己的律师团队,他们也知道自己是不合法的,所以肯定不会和业主签订合同的。假如最后能签订合同,这个合同也不可能是车位买卖合同。
如果你没有出这8万,房管局不管,试着打12345市长热线,如果再解决不了,最后还可以找法院起诉。
不过你都出钱了,建议还是别再找了,以免弄巧成拙。
你自己有收据,而且我相信你们小区的不只你自己租了车位,可以先用着,等以后出现了问题再说怎么办,毕竟天山的小区都是他们自己的物业公司管理的。
买房时被步步套路,买车位时也被步步套路,咱们老百姓真不容易。
天山房地产,呵呵。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汽车买卖合同不合理的地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汽车买卖合同不合理的地方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